事实与理由
2023年4月19日7时30分许,王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某县公路(G229)行驶至645公里+430米路口处向南左转弯时,与沿某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赵某驾驶黑A8XXX号起亚牌小型轿车相碰撞,致王某及其车上乘车人原告张某受伤,两车受损。原告伤后先后来到哈尔滨医科大学某医院、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头皮开放性伤口、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等。
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
王某承担主要责任,赵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张某无责任。黑A8XXX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多次与被告针对赔偿协商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张某脑挫裂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评定为十级伤残;
2.其伤后需 1人护理60日;
3.营养期为 60日;
4.误工期为 180日;
5.评残后无依据再支持后续治疗费用。
赔偿明细:
1、医疗费:91061.97+11797+10708.22=113567.19元
2、伤残赔偿金:35042x16x0.3=168201.6元
3、误工费:49226÷365x337=45449.7元
4、护理费 47622÷365x180天=23484.82元
5、营养费:100x180天=18000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24x100=2400元
7、交通费:3000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
9、鉴定费:4200元
10、120转运费1500元以上共计:397803元
责任划分后:(397803-198000)x0.3+198000=2579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