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
2023年4月9日19时58分许,于某驾驶黑NSXXX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沿某县站前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站前公馆门前实施左转弯时,与对向原告驾驶黑RQXXX号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致原告及其车上乘车人刘某受伤,两车损坏。原告伤后来到哈尔滨医科大学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脊髓损伤、四肢瘫痪等。
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
于某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刘某无责任。黑NSXXX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多次与被告针对赔偿协商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
鉴定意见:
1、 刘某颈椎外伤、脊髓损伤、四肢瘫、实施颈椎前路减压椎间植骨融合内固定术,鉴定时左上肢肌力3级,左下肢肌力4级,右上肢肌力4级,右下服肌力4级,左下肢肌腱反射轻度亢进,评定为五级伤残
赔偿明细:
1、医疗费:98970(住院+门诊)+5487(药费)=104457元
2、伤残赔偿金:36492元x20年X0.6=437904元
3、护理费:45028元÷365x(360+43)天=49716元
4、误工费:5000元÷30x471天=78500元
5、营养费:60天x100元=6000元
6、鉴定费:5410元
7、住院伙食补助费:43天X100元=4300元
8、120转运费:4280+5500=9780元
9、辅助器具费:400元x6次=2400元(78.5-56=23.5÷4=6次)
10、取内固定费用:10000元
11、交通费:2000元
12、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以上共计:740467元
责任划分后:198000+(740467-198000)X0.8=631974元
民事判决书(2024黑1183民初1643号)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一百六十五条、**千一百七十三条、**千一百七十九条、**千一百八十三条、**千二百一十三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刘某给付198,000元;
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向刘某给付358,461.6元;
三、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78.43元,由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某支公司负担4,445.52元,由刘某负担632.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