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
2022年12月09日07时50分许,李某驾驶黑A4XXX号小型轿车沿某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公路北200米处,与由南向北行驶郝某驾驶的黑ASXXX号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黑A4XXX号车乘车人张某、邹某受伤,黑ASXXX号车乘车人刘某轻微挫伤,黑A4XXX号驾驶人李某死亡,黑A4XXX号车乘车人张某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于某经送医救治后于2022年12月18日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李某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过错,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鉴定意见:
1张某左侧第4.5.6.7.8.9.10肋骨和右侧第9.11肋骨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
2误工期限365日
3护理期为150日
4 二次取出股骨颈/股骨干等内固定物费用约为18000元,或以手术实际合理发生费用计算。
赔偿明细
1、医疗费:155986.7+11466.9=167453.6元
2、伤残赔偿金:35042x20x0.2=140168元
3、护理费:47622+365x184天=24006.7元
4、误工费:60000÷365天x365=60000元
5、营养费:100x180天=18000元
6、后续治疗费:15000元
7、住院伙食补助费:34x100=3400元
8、交通费:3000元
9、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10、鉴定费:2710元
11、120 急救费:1088元以上共计:445426.3元
民事判决书(2023黑0103民初17872号)
本院认为,投保人李某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太平洋保险公司应按条款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张某伤残赔偿金140168元、医疗费150618.24元【(5175.32元+146968.18 元+1822元+12038.1元+1450元-100元)x90%]、住院津贴 9000元[(19 天+1天+13天-3天]x300元)、救护车费用104元。原告张某主张的其他赔偿项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赔偿原告张某伤残赔偿金140168元、医疗费150618.24元、住院津贴9000元、救护车费用104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7981元,由原告张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