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7月06日12时59分许,张某驾驶黑E5PXXX号速腾牌小型轿车,在某路段与任某无证驾驶黑EJXXX号爱玛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龙远路由西向东行驶时相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任某受伤送医院接受治疗。2024年08月12日08时50分许,任某在医院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1、张某驾驶机动车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且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其违法行为是导致此起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任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观察嘹望不够,未确保安全,未戴安全头盗,其违法行为是导致此起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任某系交通事故致颈髓、颅脑损伤继发坠积性肺炎引起呼吸及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2、被鉴定人任某死亡后果发生的外伤参与程度评定为95%。
赔偿明细:
1、医疗费:312104.61元(住院费)+22245.56元(门诊费)=334350元-68000=266350
2、死亡赔偿金:36492x20=729840元
4、护理费:10360元
5、营养费:100x37天=3700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37X100=3700元
7、交通费:2000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10、120 急救费:1000元
11、丧葬费:95750÷2=47875元
12、被扶养人生活费:25882X5+25882X5=258820元
以上共计:1491645元-68000=1423645
责任划分后:(1491645-198000)X0.7+198000=1103551.5元
民事判决书(2024黑0603民初3028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二百零八条、**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任某家属赔偿款810,837.62元;
二、驳回任某家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65.98元,由任某家属负担1,694.18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