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7日07时59分,第二被告驾驶黑E09XXX号明锐牌轿车沿阳光大街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高新区阳光大街赛维普沃公司东侧非机动车道时,与原告驾驶的辽P3AXXX号山羊牌两轮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双方车辆受损。原告伤后先后来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等。
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承担同等责任,第二被告承担同等责任,黑E09XXX号明锐牌轿车**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商业险。原告与二被告针对赔偿协商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
鉴定意见:
1. 李某伤情经司法鉴定路脑损伤,评定为四级伤残。
2. 营养期评定180天
赔偿明细:
1、医疗费:220136.37-18000-35132=167004元
2、伤残赔偿金:3504220X0.7=490588元
3、误工费:3700+4388=8088元
4、护理费:82250+47622÷365X91+47622X23X0.5=641776元
5、营养费:100X180=18000元
6、鉴定费:4100元
7、住院伙食补助费(12+8+45+51+75+37)x100=22800元
8、交通费:5000元
9、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10、防褥疮垫费用:5X900=4500元
11、坐便椅费用:8X500=4000元
12、轮椅费用:8X800=6400元
13、纸尿垫:23X12X300=82800元
14、矫正鞋:1380元
15、住院用品费用:1452元
以上共计:1507888元
责任划分后:(1507888-180000)x0.5+180000=843944元
民事判决书(2024黑0691民初194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一百六十五条、**千一百七十九条、**千二百零八条、**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615,193.77元;
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