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6日9时15分许,第二被告肖某某驾驶黑A0XXX小型汽车沿哈尔滨市松北区滨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文明路交口处,与行人原告杨某某相撞,致车辆受损,原告受伤。原告伤后来到哈尔滨市第五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肱骨外科胫骨骨折、内侧半月板损伤等。
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无责任,第二被告肖某某承担全部责任,黑A0XXX小型汽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第三被告为车辆登记所有人。原告多次与被告针对赔偿协商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杨某左肱骨外科颈骨折致左肩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
2.支持伤后误工期270日
3.支持伤后护理期90日
4.支持伤后营养期90日
赔偿明细
1、医疗费:52393(住院费)+425(120急救费)+390元(门诊费)
2.伤残赔偿金:36492x10x0.1=36492
3.误工费:9x2200=19800元
4.护理费:45048✧365x118天=14563元
5,营养费:100x90天=9000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28x100=2800元
7.交通费:3000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9、鉴定费:2700元
以上共计:149775元-18000=131775元-6700=125075
民事调解书(2024黑0109民初4870号)
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赔付医疗费等12.2万元。事实和理由:2023年4月26日9时15分许,肖某驾驶黑 A0XXX小型汽车沿哈尔滨市松北区滨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文明路交口处与杨某相撞。因杨某的赔偿问题产生争议,杨某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赔偿原告杨某120,370元,此款于2024年7月24日前给付原告杨某;
二、被告肖某给付原告杨某鉴定费2000元,此款于2024年7月16日前给付原告杨某;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0元(原告杨某已预付),由原告杨某自愿负担370元,由被告肖某自愿负担1000元,此款于 2024年7月16日前给付原告杨某;
四、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