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9日12时41分许,曹某某驾驶黑A28PXX本田牌小型客车,沿红岗区西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一路与杏四路交叉口处时,遇李某驾驶黑EGAxxx号东风牌面包车沿杏四路由东向西行驶相撞,事故造成李某及李某车内乘车人李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李某伤后到大庆市红岗区人民医院、大庆油田总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为创伤性脾破裂等。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曹某某负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
鉴定意见:
1.李某脾切除术后评定为八级伤残
2.误工期评定为120日
3.护理期评定为60日
4.营养期评定为90日
李某交通事故赔偿明细
1、医疗费:32891.64元(住院费)+3630元(门诊)=36522元-18000元=18522元
2、伤残赔偿金:35042x20x0.3=210252元
3、误工费:49226÷365X120天=16184元
4、护理费:47622÷365x60天=7828元
5、营养费:100x90天=9000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8X100=800元
7、交通费:3000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
9、鉴定费:2300元
10、被扶养人生活费:24011X20X0.3÷3(父亲)+24011x19x0.3÷3(母亲)+24011x6X0.3÷2(儿子)=115253元
以上共计:401139元
责任划分后:(401139-180000)X0.7+180000=334797元
民事判决书(2024黑0605民初358号)
原告李某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18522元,有医疗费票据,本院予以支持;伤残赔偿金 210 252 元、误工费16 184元、护理费7828 元、营养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800元,本院均予以支持;交通费,原告李某未举证予以证明,故对其该请求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其伤残等级,本院酌情支持15000元;鉴定费2300元,予以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原告提交的被扶养人身份信息,本院对其该请求支持108 049.9元,综上,原告李某的各项损失共计387936 元。按照事故责任划分,被告人保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应赔偿李某(387 936-180000) x0.7+180000,即 325 555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一百七十九条、**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 325 555元;
二、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61元,由曹某某负担3092元,李某负担 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