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董某伤残一级


2022年1月9日7时20分许,原告驾驶黑M7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绥满高速(G10)哈大段大庆往哈尔滨方向行驶至580KM处附近时,将车辆骑行车道和应急车道分界线停车,遇纪某某驾驶黑 MN8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黑MAxxx挂号罐式半挂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撞击黑M7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致两车及公路设施受损,原告受伤。原告伤后先后来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大庆市中医医院、北京博爱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胸椎骨折、创伤性截瘫等。

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 原告承担次要责任,第三被告承担主要责任。MN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第二被告为车辆登记所有人,原告多次与被告针对赔偿协商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董某创伤性截瘫构成一级伤残,多发性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

2、误工时限计算至伤残评定前一日;

3、护理时限计算至伤残评定前一日;

4、营养时限计算至伤残评定前一日;

5、胸椎骨折内固定物取出费用为1.5万元、或按实际合理性支出计算;

6、与外伤属直接因果关系。

7、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总分值为15分,为**护理依赖;

8、防褥疮床垫人民币1500.00元/个(*低使用年限5年)、或按实际合理性支出计算,防褥疮坐(靠)垫人民币900元/个(*低使用年限5年)、或按实际合理性支出计算,坐便椅人民币500.00元/只(*低使用年限3年)、或按实际合理性支出计算,截瘫轮椅人民币4500元/辆(*低使用年限4年)、或按实际合理性支出计算,集尿器人民币300元个/月、或按实际合理性支出计算。

赔偿明细:

1、医疗费:761449元-240000=521449.69元

2、伤残赔偿金:35042x20+35042x20x0.02=714849.6元

3、误工费:78482÷365X535=115035.26元

4、护理费:47622÷365X91+322560元+47622x20=11872.8+

322560+952440=1275000元

5、营养费:100X535=36500元

6、鉴定费:5110元

7、住院伙食补助费(185+1+22+37)x100=24500元

8、取内固定物费:15000元

9、交通费:8000元

10、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

11、防褥疮床费用:9X1500=13500元

12、防褥疮垫费用:9X900=8100元

13、坐便椅费用:16X500=8000元

14、瘫痪轮椅费用:12X4500=54000元

15、集尿器费用:49X3600=176400元

16、被扶养人生活费:24011X13÷2=156071.5(儿子)

17、120 急救费:26000元

18、住宿费:5059元

19、拖车费:1500元

以上共计:3264075元

责任划分后:(3264075-198000) X0.7-42000=2104252.5元

判决书(2023黑12民终2315号)

纪某驾驶黑MN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黑MAQXX重型罐式半挂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均在承保期间内。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死亡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董某198,000元。不足部分 2,169,379元,纪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由其承保的保险公司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计1,518,565元。即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董某 1,000,000元,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董某518,565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黑龙江某运输公司、纪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原审判决: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生效之日起一个月日内赔偿董某各项经济损失1,419,656元(已扣除垫付296,909元);

二、驳回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63元、鉴定费 511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负担9711元,由董某负担4162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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